關于減免稅設備進口的后續監管
由于減免稅設備在海關放行后的一定期限內,仍屬于海關監管貨物,因此海關對這類設備的監管具有特殊性,這也讓很多不了解相關規定的企業在后續監管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問題。
博裕機械進口報關行帶您來一起了解:
某公司A在進口一臺減免稅設備后,在未經海關許可并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與某租賃公司B簽訂融資租賃售后回租(進口)合同。合同約定A將上述減免稅設備出售給B,B將上述減免稅設備以租賃方式提供給A使用,約定租賃期為36個月。海關在租賃期間對該設備進行了減免稅核查,發現其存在違法行為,對公司A作出了補交稅款及罰款的處理。
該公司表示:這臺設備仍然在我公司使用,所以應該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吧。
雖然你公司沒有主觀上倒賣減免稅設備的想法,但是客觀上已經造成了擅自抵押、質押、留置海關監管貨物的后果,違反了海關的規定。
現實中,很多企業也像A公司一樣,因不了解海關對減免稅設備的監管要求,發生違規處置減免稅設備情事,導致遭受海關的處罰。可見,對于企業而言,了解減免稅設備監管的相關規定以及海關在實踐中的要求,對于防范違反海關規定的風險是非常重要的。
接下來普及一下相關的監管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許可,減免稅申請人不得擅自將減免稅貨物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但是在實踐中企業往往容易出現以下的違規行為:
1.擅自轉讓。由于市場變化、項目變化、企業改制等原因,經常會出現進口的減免稅設備閑置的情況,為盤活資產,一些企業往往選擇把減免稅設備進行轉讓。
2.擅自抵押。一些企業往往認為,用減免稅設備抵押貸款,既沒有使減免稅設備離開企業,也沒有改變其使用用途,對海關的監管不會產生什么實質影響,而且海關也不容易發現,因而經常出現企業擅自用減免稅設備抵押貸款的違規情況。
3.移作他用。一些企業對海關的法律法規不夠了解,擅自將減免稅設備移作他用,主要有下列三種情形:將減免稅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改變設備的使用主體;未按《項目確認書》核定的用途使用,改變減免稅設備的核定用途;改變減免稅設備使用的特定區域或者地區。
企業在處置減免稅設備時如何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海關的要求履行相應的手續呢?
1.關于減免稅設備的轉讓或出租。減免稅設備在向海關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后可以轉讓或出租。如果受讓或承租企業是與轉讓或出租企業同樣享有減免稅資格,經海關審批同意后,受讓企業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設備的審批手續,轉讓企業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設備的結轉手續。如果受讓或承租企業不享受減免稅資格,由轉讓或出租企業向所在地海關補繳稅款,提前解除減免稅設備的海關監管。
2.關于減免稅設備的抵押。減免稅設備雖然是海關監管貨物,但經海關批準后是可以用來抵押貸款的。在申請辦理抵押貸款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不能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二是銀行抵押貸款數額與減免稅進口貨物應繳稅款之和,應小于該貨物的實際價值;三是向境外金融機構貸款時要提供與減免稅設備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或境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相當于減免稅設備應繳稅款的保函。
3.關于減免稅設備的移作他用。《海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減免稅設備只能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不得移作他用。因此,將減免稅設備用于原批準的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以外的,都應當向海關申請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綜上所述,企業必須了解特定減免稅設備監管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海關在實踐中的要求,完善企業的減免稅設備管理,建立專門的減免稅設備賬簿,在設備上配置標牌,定期進行盤點和清查,在處置減免稅設備時一定要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的手續,這樣才能真正讓企業避免產生違反減免稅設備監管規定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自進口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關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條文提到的《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也就是俗稱的“減免稅年報”。如果未按規定提交,繼續進口減免稅貨物就會遇到問題。
減免稅設備監管期限到期后,在海關監管期內未發生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自動解除海關監管。
不過,博裕機械進口報關行提醒企業仍要注意:減免稅貨物在海關監管期限內以及其后的三年內,海關可以對減免稅申請人進口和使用減免稅貨物情況實施稽查。所以,請一定保管好相關材料。